西安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2024年09月13日 17:15  点击:[]

校教[2007]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和奖励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高等教育教学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目的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以鼓励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等级及限额

第三条 西安工业大学的教学成果奖设三个等级:特等、一等、二等。

第四条 西安工业大学的教学成果奖一般每年评定一次,总限额15项,其中特等奖3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7项。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成果不够等次奖项额度可空缺,缺额只能用于下一等次的奖项。

第四章 成果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西安工业大学教学成果的奖励范围如下: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提高和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加强专业(学科)建设、课群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风学风建设,采用和推广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各种办学方式,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的成果必须经过一轮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调研、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取得明显收效的方可申报。

第七条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的成果将优先考虑。

第八条 申报校教学成果特等奖的成果要通过教务处组织的评审,申报其他等级奖项的要通过基层单位组织的评审。

第九条 原则上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应以已结题的教学研究项目为基础。

第五章 申请者条件

第十条 凡西安工业大学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单位、在职的教师及其他职工均有资格依照本办法申请西安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信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为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直接参加者,并做出主要贡献;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基层单位;

(三)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限报5人。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条件的申请者可按教务处当年的通知时间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并根据申请等级按第八条进行鉴定,由成果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向教务处推荐。

第十三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安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含鉴定书。打印稿三份)

(二)成果总结报告(三份)

(三)其他支撑材料(一份)

第七章 评审组织及程序

第十四条 成果推荐单位负责初审。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审查,鉴定结果的确认,实践时间和效果的确认。

第十五条 由教务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所报成果进行评审。专家组采用临时聘任制,凡当年为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则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专家组负责成果材料的审阅,并按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经无记名投票产生西安工业大学的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批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审批后的结果作为正式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公布进入异议期。

第十八条 异议期为7天(含公休日),将通过教学网、公告栏及广播站公布本年度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多种渠道反映。

第十九条 异议由教务处协调处理,必要时可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术委员会裁决。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年终考核表,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术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及奖励,并根据情节做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西安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06年11月修订,2006年12月1日起按修订后的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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