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评估中心〔2021〕1号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学的基础地位,建立科学有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保障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完善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有利于提高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激励和督促教师积极投身本科教学的原则。
评价过程坚持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价对象、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拟申报晋升教授或副教授职称人员。
第四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用《西安工业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五条 评价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专家评价。由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团采用随机听课、学生访谈等方式对评价对象开展评价。
(二)学生评教。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曾修读评价对象所讲授课程的部分在校学生现场无记名填写评价表取平均分;二是学生网上评教(评价对象近三年内所讲授课程)情况取平均分。学生评教最终成绩为两个层次取平均分。
第三章 评价结果与要求
第六条 评价结果采用量化百分制。专家评价和学生评教两部分权重比为4:6,分值四舍五入取整。
第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即优秀(>=86)、良好(85-80)、合格(79-75)、不合格(<75)。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以下条件,直接认定,免于评价:
(一)获得校教坛之星、学校组织的省级以上各类教学比赛一等奖、校级各类讲课比赛一等奖、课堂教学明星者,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等级;
(二)获得学校组织的省级以上各类教学比赛、校级各类教师讲课比赛二等奖者,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良好”等级。
第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不同类型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要求:
(一)教学为主型教师,评价结果须达到“优秀”等级;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评价结果须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三)科研为主型教师,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四)社会服务型教师,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五)高校辅导员系列,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价工作由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具体安排实施,人事处、教务处与各学院协助完成。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每年9月份,受理各学院拟晋升职称教师教学评价申请,并统计汇总本年度评价对象名单,报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每年组织评价一次。
(二)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组织评价专家和学生进行课堂教学评价;
(三)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对评价数据进行统计、核对和汇总,并对评价结果次年9月份进行公布。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员,不得参加当年评价: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造成教学事故或因教学问题被学校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无评价结果者或评价结果未能满足不同类型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要求者,不得参加当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三年有效(通过“认定”获得评价结果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