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2023〕48号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程序与方法,做好持续改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应确保评价依据合理,收集数据样本和评价结果合理。评价过程和结果应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统筹安排各阶段评价工作。
(二)制定学校各阶段评价工作方案、制度。
(三)制定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组织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
(四)制定课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课程质量评价工作。
(五)组织教学单位做好专业认证申请、自评、持续改进等各阶段工作。
(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认证相关工作。
(七)成立专家组,对专业认证各阶段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八)组织与各阶段评价工作相关的培训与辅导。
(九)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各阶段评价工作及持续改进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学院,提升持续改进质量。
第七条 学院在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组织各专业开展人才培养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
(一)学院须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和《国标》的要求,制定符合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二)成立评价小组,明确评价小组成员职责和工作流程,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组织开展对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及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或分析。
(三)各专业须针对不同调查群体合理设计调查问卷,定期开展调查,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价或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将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存档,并反馈给相关负责人。
(四)做好各阶段评价工作的持续改进,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
第三章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分析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分析工作主体包括学校及学院相关管理人员、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专业教师、毕业生校友、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外校同行专家、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者。
学院院长为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分析工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分析工作。
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达成情况分析的具体实施。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核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论及达成情况分析报告。
第九条 评价周期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达成情况评价原则上每4年进行一次。可根据学校修订人才培养方案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条 评价方法
恰当使用直接和间接、定性和定量、内部与外部评价等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法。具体方式可采用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走访调研、咨询研讨、自查分析等。
对毕业生跟踪要有足够的覆盖面,具有统计意义。对用人单位、行业组织的调查要具有代表性,与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去向相一致。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
各专业评价小组根据评价结果,对各方调查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与建议,形成本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分析报告,并将报告及时反馈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教学环节负责人和实施人。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作为专业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本专业应届毕业生、学院领导及管理人员、校外专家、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等。
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院各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工作。
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评价小组主要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专业教师、辅导员及校外专家。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各观测点支撑课程权重值的合理性;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三条 评价周期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届毕业生都开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并覆盖全体应届毕业生。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可采用直接和间接、定量和定性、内部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结合毕业要求的不同特点,合理选择适当的方法开展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数据合理性审核
专业在开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之前,评价工作小组需对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数据合理性进行审核,具体包含:
(一)基于学习成果的客观评价:评价课程选择恰当,有代表性;课程提供的数据与毕业要求相关,能反映学生相关能力;
(二)基于学生表现的主观评价:评价样本具有统计意义;问卷对象有代表性和相关性,问卷内容与毕业要求相关,观测点易于判断;有明确的评价标准,有据可依。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
各专业评价小组根据评价结果,对每一条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意见与建议,形成本专业毕业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分析报告,并将报告及时反馈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教学环节负责人和实施人,用于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等方面的持续改进。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分管教学副院长为本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包含学院管理人员、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专业负责人、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专业教师、学生、行业企业专家、校友、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八条 评价周期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每2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与培养方案的修订周期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评价方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具体方式可采用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走访调研、咨询研讨、自查分析等。
专业需针对不同评价主体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收集各方意见并汇总分析,对本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做出判断,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论或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
各专业评价小组根据评价结果,对本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意见与建议,形成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分析报告,并将报告及时反馈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教学环节负责人和实施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用于推进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结合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负责组织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具体实施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学生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根据课程开设周期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评价人基于学生平时表现(如课堂反馈、作业情况、报告、实验情况等)和课程考核环节材料(如课程小测验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对该课程的各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做出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数据的合理性审核
在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之前,由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数据的合理性审核工作,主要包括:
(一)评价内容的合理性:评价内容是否完整体现对相应课程目标的考核难度、分值和覆盖面等;
(二)评价方式的合理性:评价内容是否体现了通过过程性评价,促进和帮助学生达到课程目标的能力要求。除了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外,是否采用了合理的其它评价形式(如作业、设计、论文、报告等),评价学生获取对应课程目标所列能力的达成情况;
(三)评价内容的相关性:评价数据须与课程目标相关;
(四)评价结果的合理性:评价结果是否存在偏高或偏低的情况。
需明确说明评价依据的合理性确认结论,结论为“合理”或者“不合理”。如被判定为“不合理”,则不应该采用上述考核资料作为达成情况评价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
课程负责人须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与建议,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并将报告及时反馈专业负责人和授课教师,用于后续教学活动、教学评价等各环节的持续改进,并须在下一轮达成评价中能够证明持续改进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专业须形成人才培养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的记录文档,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人才培养质量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评价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发布实施,原《西安工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高教评估中心【2020】1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