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07〕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减少和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能及时、严肃、妥善地处理突发事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及陕西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和研究生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目标实施、教学计划贯彻、教学组织与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过程中,由于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过程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共四种类别。
第五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失职或其他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失职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职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以实际产生的不良后果作为认定的依据。教学事故处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教育预防为目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领导小组,对教学事故认定工作进行指导。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校长
副组长:本专科教学、研究生教学、继续教育教学主管校长
成员: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部主任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人事处处长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部和继续教育学院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是教学事故认定单位。普通本、专科(高职)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教学事故的认定由研究生部负责。成人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教学事故的认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申诉仲裁机构。学校监察机构为牵头单位,由各相关事故认定单位、责任人单位、教师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受理事故责任人申诉。
第四章 教学事故举报、调查与认定程序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督察和举报。校、学院两级督导机构及教学事故认定单位或受教学事故认定单位委托的教学检查人员按相关制度进行教学工作检查,对教学事故的督察和举报具有权威性。
学校设立“校长信箱”、“教学信箱”、电话和信件等多种联系方式。全校师生均有权力和义务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向相应管理部门及时举报教学事故。
管理部门接到教学事故举报后,应立即协调、通知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排除事故,同时通知相关教学事故认定单位。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教学事故认定部门接到教学事故的通知或举报后,即对事故展开调查并根据教学事故的类别和造成的影响,按照附表(附件1)中所对应的项目进行认定。附表中未及情况,如果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亦可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
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原则上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完成事故的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填写《教学事故通知单》(附件2)一式三份分别发至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单位、人事处。
第十一条 因违法与犯罪行为导致产生的教学事故,交由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不再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由二个以上单位或多人共同造成的,按照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认定。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包庇事故责任人,否则视为间接责任人,比照直接责任人事故等级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相应处理由人事部门及责任人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六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校申诉仲裁机构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做出复核结论并将复核结论通知教学事故认定部门、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教学管理分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故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事项与认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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