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2024〕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科专业内涵建设,提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规范专业认证(评估)工作,构建学校专业认证(评估)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对照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专业评估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第三级认证试点的标准,组织全校各专业全面开展专业认证(评估),强化专业特色发展,提高专业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理念引领。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学生中心,遵循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围绕培养目标和全体学生达成毕业要求,进行资源配置和教学安排;产出导向,以学生学习成效为导向,构建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教学设计并实施,对照毕业生核心能力和要求,评价专业教育的有效性;持续改进,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持续跟踪改进效果并用于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四条 分类推进。具备专业认证(评估)条件的工科专业参加工程教育认证协会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专业认证(评估);人文类、社科类、理学类等专业逐步开展教育部高等学校第三级认证试点工作;其他专业在学校统筹安排下参加校内专业认证。
第五条 全面实施。所有在认证范围内的工科专业必须参加专业认证(评估),暂不具备认证(评估)条件的工科专业要加强学习,提前谋划专业认证(评估)工作。通过工程教育认证(评估)、教育部高等学校第三级认证试点和校内专业认证,以点带面,促进全校专业内涵式发展。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本科生院(教务处)常务副院长、认证专业所属学院书记、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专业认证(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教务处)。
第七条 专业认证(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制定专业认证(评估)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研究决定专业认证(评估)重大事项,解决专业认证(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学校层面认证(评估)工作中的沟通与协调,及相关资源的调度与安排;
(四)指导、协调并督查专业认证(评估)工作推进情况。
第八条 专业认证(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专业认证(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专业认证(评估)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专业认证(评估)工作的培训、学习;
(三)组织学院开展专业认证(评估)申请、自评、中期等各阶段报告的撰写,协调相关教学单位收集支撑材料;
(四)组织开展认证申请书、自评报告、中期报告的评审;
(五)召开专家组现场考查工作协调会,组织开展迎查工作。
第九条 在专业认证(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科技处)、就业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团委、保卫处、信息技术中心、总务处(后勤服务集团)、图书馆、校友总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专业认证(评估)的需要提供支撑与保障,参加认证协会专家组现场考查见面会、反馈会,接受专家组访谈,保证认证(评估)各环节工作顺利开展,并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好持续改进。
第十条 学院成立专业认证(评估)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等。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院专业认证(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院专业认证(评估)工作的培训、调研及研讨;
(三)组织开展专业认证(评估)申请书、自评报告、中期报告的撰写、支撑材料收集与整理;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课程目标和毕业要求的达成评价、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评价、毕业生跟踪反馈和持续改进等工作;
(五)负责认证协会专家组现场考查的学院工作;
(六)落实学校专业认证(评估)领导小组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学校遴选专业参加专业认证(评估),各专业按照学校要求,开展申请书撰写,组织评审,根据工程教育认证协会或住建部认证(评估)要求,提交认证(评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开展自评。专业收到申请受理通知后,学院开展自评,做好自评报告的撰写和相关数据及材料的准备,并按要求提交各认证专委会。
第十三条 接受考查。自评报告通过认证专委会审核后,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开展迎接专家组现场考查工作,专业按要求配合认证(评估)专家组,完成各项考查工作。
第十四条 持续改进。在收到专家组考查意见反馈后,相关专业及时制定整改方案,保证整改措施有效落实,并做好年度持续改进材料报备和中期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持续改进有效。
第十五条 资料存档。专业认证(评估)工作完成后,认证专业及相关学院需做好认证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参加校内认证的专业由学校组织安排各阶段工作,具体程序按照《校内认证工作指南》执行。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已获得专业认证(评估)申请受理的专业,在专业、课程、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专业认证(评估)工作纳入学院教学工作年终考核,对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评估)通过的专业,在正式获批(以文件或证书形式)后,学校给予绩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安工业大学本科专业认证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高教评估中心[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