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09月13日 09:21  点击:[]

校本〔2023〕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实施与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特指教育部高教司指导开展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其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IndustryCollaborativeEducationProgram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认定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主要包括六类:

(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学校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研究与实践,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深入开展多样化探索实践,形成可推广的建设改革成果。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师资、技术、平台等,将产业和技术最新进展、行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学过程,推动学校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可共享的课程、教材、教学案例等资源并推广应用。

(三)师资培训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组织开展面向教师的技术培训、经验分享、项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企业提供资金、软硬件设备或平台,支持学校建设实验室、实践基地、实践教学资源等,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企业提供师资、软硬件条件、投资基金等,支持学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创客空间、项目孵化转化平台等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指导教师和项目研究方向,支持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

第五条 以西安工业大学名义申请并获批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通过结题后,原则上实际支持资金或软硬件支持价值总额应达到《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要求,且资金应足额到账、软硬件支持应实际到校入库后,可按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认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由学校、教学单位两级部门联合监管。

第七条 学校职责

学校主要负责制定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组织审核、监管项目运行及实施情况,并向上级部门遴选推荐优秀项目。

教学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申报、论证、日常管理及各个环节的意识形态审核工作,保证项目符合国家与学校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对项目执行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权责,对合作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落实负主要责任。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发布申报通知。各单位根据学校通知组织师生查询企业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并做好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申请书报送至学校,经学校审核后,项目负责人按提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申报表,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校企达成合作意向、公示无异议后,校企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项目内容、资助形式及时间、预期成果、项目周期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教学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协议内容,把控项目各方责权利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立项结果发布后,校企双方应积极启动项目研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确保落实经费拨款及软硬件支持等事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好项目实施,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记录,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企业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与企业保持密切沟通联系,落实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接受并配合有关方面对项目的运行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等情况,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人选,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学校与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任务,经学校同意,向企业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并按合作协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企业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凭合作企业出具的通过验收结论到本科生院(教务处)办理结题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因教师个人原因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该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二十一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择优以适当方式展示推广,并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企业、学校和项目负责人依合作协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企业应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其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方案转化,发挥公共服务作用。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以西安工业大学名义申请并获批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学校不配套相关经费,原则上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软硬件支持及使用研究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固定资产购置按照学校设备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到本科生院(教务处)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持本科生院(教务处)开具的立项确认单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相关手续,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企业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经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打印、复印、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邮寄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调查、访谈、网络服务、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三)会议、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习培训、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中发生的培训、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所需购买的实验材料、试剂、计算机耗材等消耗品的购置费,以及标本、样品采集的加工、运输、包装费等。

(六)外协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测、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聘用研究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九)印刷出版和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印刷费、出版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其他费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合法、合理、合规的支出费用。

第二十九 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出土建、罚款、餐饮、通讯、还贷、捐赠、赞助、投资以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标准、报销流程、审批程序应严格执行学校和上级相关规定。

第九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项目经费未用于项目的各项合理开支,且违反学校财务规定及协议相关要求;

(四)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五)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六)其他不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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