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2023〕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自主审核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审核标准
第四条 我校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达到国家本科专业设置及有关质量标准,且符合以下要求者,原则上在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学校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申请。
1.能开出全部课程,拟申请授权专业的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特别是教授、副教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能开足开齐,并具有较高质量;
3.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讲师以上特别是教授、副教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具体指标及观测点见《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附件1)。
第三章学院自评
第五条 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填写《陕西省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表》(附件2),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院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4人。
专家评审组的工作方式一般应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现场听课、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投票表决等。
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本科生院(教务处),提交的材料包括:
1.《陕西省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表》;
2.《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附件3);
3.专业培养方案及申报表涉及主要内容的支撑材料等。
第四章学校审核
第七条 本科生院(教务处)作为负责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部门,根据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2/3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有一定数量的省级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校外专家不少于1/3、且应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专家评审组的工作方式一般应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现场听课、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投票表决等。
第八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拟新增授权的专业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决议。获得专家组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的视为通过,并填写《陕西省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4)。
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五章审核结果上报
第九条 学校将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报送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申报情况、工作过程、自主审核结果等有关内容);
2.《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审核结果汇总表》(附件5)。
第六章撤销与调整
第十条 学校撤销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于当年12月底前向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及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十二条 学校已有授权的专业需调整授权门类的,需按本办法重新进行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