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2024〕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满足国家战略和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新需求,深化“四新”建设,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更好地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教育是指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开设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系统、灵活地培养,提高学生知识、能力和素养的复合性,使学生能更好地适应国家战略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培养形式。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应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
第四条 微专业教学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微专业设置
第五条 微专业设置实行申报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求,适时发布微专业申报通知,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申报,经专家评议、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开设。
第六条 微专业有三种设置模式:一是从现有某个专业的课程体系中提取核心课程,形成同专业名称的微专业;二是以现有某个专业的部分核心课程为主,增加若干新课程,形成新名称的微专业;三是课程全部重构,形成新名称的微专业。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学院和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建设微专业。
第七条 微专业开设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现有专业开设的微专业,现有专业应是学校的优势和特色专业,或“四新”专业。部分课程重构或全部课程重构而设立的新名称微专业,应为国家重点支持的学科领域,或学校重点发展的研究领域。
(二)微专业培养方案一般设置4~8门课程,结业要求不低于12~16学分,培养周期原则上为1.5~2年。
(三)微专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教学团队结构合理、稳定,有承担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学建设任务的能力。
(四)微专业开设单位应从政策、人员、经费、场地等多方面支持微专业建设。
第八条 微专业需要明确先修课程,保证学生有必要的基础知识、能力和素养。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评审、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工作。
(三)组织安排微专业教学任务,负责教学质量监控。
(四)负责微专业证书印制与发放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微专业评估工作。
第十条 学院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微专业负责人,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申报与建设工作。
(二)制定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三)具体负责微专业学生报名与遴选工作。
(四)开展微专业授课教师选派、课程考核、成绩报送和档案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实施与运行
第十一条 微专业一般在春季学期末发布招生通知,原则上一、二年级学生自愿报名。微专业所在学院制定学生遴选办法、确定招收对象,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审定后面向全校公布,被录取的学生从当年的秋季学期开始修读课程。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修读一个或多个微专业。
第十二条 微专业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插班或单独编班授课。为避免选课冲突,单独编班授课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进行。鼓励微专业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第十三条 微专业教学活动不得影响学生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如微专业教学活动与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十四条 因学习兴趣发生转移等情况,学生可申请退出微专业,经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备案后,正式退出微专业。
第五章 成绩与证书
第十五条 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记入微专业个人成绩单,考核不合格的,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绩点计算、评奖评优和毕业/学位审核。
第十六条 学生应优先完成主修专业课程。若微专业课程和主修专业课程符合等效认定条件,可申请用主修专业课程与微专业课程进行等效认定。
第十七条 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学生按照微专业课程设置,完成培养方案所设课程学习且达到学分要求,学校发放微专业结业证书及课程成绩证明。未达到结业要求的,不发放微专业结业证书,只提供课程成绩证明,已获得的学分可认定为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个性化发展课程模块自选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若微专业未达到结业要求,则微专业修读自动终止。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九条 微专业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局备案额度执行。学生被微专业录取后,按培养方案要求学分计算学费,一次性缴纳。微专业修读未完成的,已修读课程费用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微专业所收学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师承担微专业的教学工作量在教师本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等核算时与普通本科专业的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