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20〕17号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调整和执行工作,强化人才培养全过程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具体举措,是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办学特色、对学生能力培养目标及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安排教学任务及教学内容,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培养方案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要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和社会经济发展新需求,持续改进。要坚持德育为先,学生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要科学规范,符合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的要求。
第三条 培养方案应包括专业基本信息、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及相关学科、课程体系、毕业条件、学位类别、教学计划等内容。培养方案应按照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的顺序进行设计,并形成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关系图。
第四条 培养方案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后,即为学校教学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修订周期一般为四年。在此期间,专业经过充分论证,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可以对培养方案进行微调。若遇国家战略和社会经济需求、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及定位等发生变化,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统筹开展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二、培养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培养方案的审批机构,负责培养方案的审核批准;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培养方案的院级审核机构,负责培养方案的院级审核。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工作小组),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学院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校工作小组负责培养方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包括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指导意见、工作安排、组织各学院开展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等工作。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工作小组),学院书记、院长、教学院长、专业和课程负责人、教师代表、企业/行业专家为成员,负责培养方案的具体制订(修订)工作。
三、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九条 培养方案的制订是指新办专业第一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制订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学生中心”理念,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新需求,符合学校定位、办学特色和专业条件。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制订的工作流程。
1.校工作小组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开展相关工作。
2.院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和相关要求,组织各专业对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具备的资源条件、社会需求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等内外需求和条件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经全体专业教师充分讨论,邀请企业/行业专家、校友等参与,拟定培养方案。
3.院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专业教授、企业/行业专家召开培养方案论证会,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评审,专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培养方案。
4.培养方案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校工作小组审核。
5.校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高校、企业/行业专家召开培养方案论证会,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评审,提出反馈意见。
6.院工作小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培养方案进行进一步修改,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交校工作小组审核,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发布实施。
四、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修订应根据国家战略发展和社会经济需求、结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定位、专业的培养目标、专业条件等发生的变化,统筹组织工作。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流程参见培养方案制订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修订应建立在培养方案评价基础之上,学院应定期对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体系评价等,评价结果用于培养方案的修订。
五、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发布后,专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对师生进行宣讲、解读,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积极解读、贯彻培养方案。学院应定期对师生了解培养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教学任务由课程承担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六条 专业在执行培养方案的过程中,如确需对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开课学期等进行微调,应充分论证,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培养方案的执行流程。
1.教务处在每学期初,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向各学院发布下一个学期的开课计划;各学院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和问题反馈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发布下一个学期的正式教学任务。
2.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安排和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具体的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校、院定期采用多种形式,对培养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专业和教学管理部门,用于培养方案修订、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